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第三十条有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