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