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