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