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