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