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