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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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