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