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