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