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修改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