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