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