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三条已废止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