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二条已废止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