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四条已废止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