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十三条已废止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