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十一条已废止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