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十条已废止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