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五十九条已废止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