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五十八条已废止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