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