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三十条已废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