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