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三条已废止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