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二条已废止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