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四条已废止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