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