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节 动产交付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