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节 动产交付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