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节 动产交付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