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节 动产交付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