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八章 留置权第二百三十九条已废止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百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