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八章 留置权第二百三十八条已废止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百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