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八章 留置权第二百三十七条已废止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百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