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