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七章 质权/第二节 权利质权第二百二十五条已废止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百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