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四条

已废止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