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七章 质权/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二百二十一条已废止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百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