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七章 质权/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二百二十二条已废止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百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