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七章 质权/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二百二十条已废止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百一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