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七章 质权/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二百一十九条已废止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百一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