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