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第二十条已废止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