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六章 抵押权/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第二百零七条已废止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百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二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