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六章 抵押权/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第二百零六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百零五条回到全文第二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