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七章 质权/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二百零八条已废止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百零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