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六章 抵押权/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第二百零五条已废止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百零四条回到全文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