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六章 抵押权/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第二百零四条已废止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二百零五条